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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宅基地未经行政机关确权前,可否进行析产分割?

易居房产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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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18-067-2总第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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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宅基地未经行政机关确权前,可否进行析产分割

---张某1等与段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分家析产行政确权 房屋行政确权 宅基地行政确权 析产分割 违法建筑 分割居住使用权 宅基地归属 房屋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一事不再理


【要点提示】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诉争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相关权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作为共有人的一方有权对该院落内翻建的房屋进行分割。鉴于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宅基地建房许可证,故法院仅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作出处理是妥当的;至于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本案不予涉及,双方可另行解决。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某1(二审被上诉人)

被告:王某1、王某2、张某1(二审上诉人)


【案情简介】

张某1和王某8(2016年4月去世)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位子女,分别为王某2和王某1。段某1与王某1于1999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998年3月8日生育一子王小1。

2015年,王某1与段某1诉讼离婚,法院以诉争房屋未登记在双方名下为由未予以处理。

2016年,段某1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分割涉诉房屋,法院以无充分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诉争房屋为合法建筑为由,驳回了段某1的诉讼请求。

2017年,段某1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割诉争房屋的使用居住权,确认我与王某1各7间。

【补充案情】双方对诉争房屋的权益归属产生争议。段某1主张该房屋的权益归属其与王某1,王某1、王某2、张某1不认可;王某1、王某2、张某1主张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屋没有房产证,此房屋在派出所备案门牌号及房屋所有权为王某2所有,段某1不认可。

经法庭询问,段某1表示不知道诉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归属情况;王某1、王某2、张某1表示诉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系王某2于1992年向狼垡四村村委会申请所得,但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王某1、王某2、张某1主张王某2于1992年在该宅基地上建正房5间和厢房2间,且王某2在该房屋里居住至段某1与王某1结婚;双方均认可段某1与王某1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里面,王某2和张某1夫妇未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居住;双方均认可段某1与王某1于2005年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推倒重建,于2010年对北房进行了装修,但段某1主张建房时没有使用原房屋的建筑材料,王某1、王某2、张某1主张使用了原房屋的建筑材料,王某2主张建房时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但表示系赠与给王某1的;双方均认可2005年建房时没有相关房屋准建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到诉争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案涉狼垡四村某宅基地上由北向南有三排平房,第一排房屋由西向东共有4间房屋,分别为卧室、杂物间、客厅、卧室,内有装修以及家具家电。第二排和第三排房屋系面积相等的房屋,每排各5间,该三排房屋被隔成两个院落。法院根据现场情况绘制了房屋平面图,双方对该图纸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一、狼垡四村某院的房屋北房西数由北向南第一、第二间以及南房北数第一排五间房屋共计七间房屋段某1使用,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以及南房北数第二排五间房屋共计六间房屋王某1占有使用,北房东数第二间房屋以及门廊、院落由段某1和王某1共同使用;

二、驳回段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对同一宅基地房屋先后三次诉讼处理(分割),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详见本公众号12月20日推文对同一宅基地房屋先后三次诉讼处理(分割),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


二、房屋宅基地未经行政机关确权前,可否进行析产分割

段某1主张该房屋系其与王某1在2005年推倒原房屋重新建造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生效判决书作出的认定,法院予以采信。王某1、王某2、张某1主张翻建时使用了原房屋的建筑材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未采信。王某2主张提供了部分建筑材料,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未采信。法院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诉争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相关权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段某1与王某1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段某1作为共有人有权对该院落内翻建的房屋进行分割。鉴于狼垡四村某号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宅基地建房许可证,故法院仅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作出处理;至于王某1、王某2、张某1提及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本案不予涉及,双方可另行解决。至于王某1、王某2、张某1主张本案应首先由行政机关对诉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确权问题,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已可以证明诉争房屋系段某1、王某1所建,且鉴于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审批房屋情况下,仅对诉争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作出处理是妥当的。故,法院最终根据诉争房屋现状,共有人情况,综合考虑有利于房屋利用,方便生活,减少双方矛盾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具体的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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